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洽辦機關
3.82.12.3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
1.第1項(提供辦公廳舍租金與目睹兒少專業服務費):廠商如於履約期間內經業務評估執行良好,得經廠商同意後辦理續約1年,預計擴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其個別(每家廠商)金額為新臺幣707萬2,200元,共計新臺幣2,121萬6,600元。
2.第2項(提供辦公廳舍租金):廠商如於履約期間內經業務評估執行良好,得經廠商同意後辦理續約1年,預計擴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其個別(每家廠商)金額為新臺幣640萬9,200元,共計新臺幣1,281萬8,400元。
3.第3項(使用蘆洲區辦公場地):廠商如於履約期間內經業務評估執行良好,得經廠商同意後辦理續約1年,預計擴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604萬9,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臺幣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領標方式詳說明欄)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如契約書第6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2、心理治療(諮商)所,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107.10.25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7年10月22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評選委員名單,更正後之委員名單如下:
(1)林美薰: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理事。
(2)周雅萍:資深社工督導。
(3)黃淑如:資深社工督導。
(4)曹育瑞: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副主任。
(5)錢淑真: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督導。
3. 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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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單
1.楊素端:已退休。
2.周雅萍:資深社工督導。
3.黃淑如:資深社工督導。
4.曹育瑞: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副主任。
5.錢淑真: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督導。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科)林先生,電話為(02)8965-3359分機2464。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台幣23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22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第1項(提供辦公廳舍租金與目睹兒少專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