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1026C 已決標公告

108年度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轄內道路維護工程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7/12/0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磐峰營造有限公司、得原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4,762,000
原始預算
$ 26,000,000
底價金額
$ 22,536,570
決標折數
198.6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先生/高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29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店區公所(TEL:29112281#2106)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蔡先生/高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29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F0462@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56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金額為: 1 第1區為新臺幣13,000,000元正。 2 第2區為新臺幣13,000,000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各區擴充金額皆為新臺幣1300萬元,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7/10/26
原公告日 107/10/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20元
系統使用費 72元
文件代收費 36元
總計 82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臺幣1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11/01 10:50
開標時間 107/11/01 11:0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0萬元(不論參與幾個區域之投標,皆僅須繳納新臺幣130萬元之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3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工及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8年11月30日或各區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且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公告 延長等標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7年10月24日簽准案辦理。 2.本次修正本案契約、估價單、圖說及補充施工說明書,修正內容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50分止,開標時間延後至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請詳修正後108年度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轄內道路維護工程工程-投標須知)。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六、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10月19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10月29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更正公告_2 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原招標公告電子押標金有效期誤植,修正為108/01/30。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次招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本次評選委員名單如下: (1)張淑芬(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副區長) (2)許武雄(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課長) (3)楊景超(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課長) (4)吳玉倩(新北市新店區公所主任) (5)簡必琦(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副處長) (6)黃裔炎(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副總工程司) (7)陳世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技正)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22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2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 高先生,電話為:02-29112281分機210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第1區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_2 26,000,00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第2區
截標時間 107/11/01 10:5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先生/高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29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店區公所(TEL:29112281#2106)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蔡先生/高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29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F0462@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56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金額為: 1 第1區為新臺幣13,000,000元正。 2 第2區為新臺幣13,000,000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各區擴充金額皆為新臺幣1300萬元,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7/10/26
原公告日
107/10/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20元
系統使用費
72元
文件代收費
36元
總計
82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臺幣1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11/01 10:50
開標時間
107/11/01 11:0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0萬元(不論參與幾個區域之投標,皆僅須繳納新臺幣130萬元之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3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工及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8年11月30日或各區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且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公告
延長等標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7年10月24日簽准案辦理。 2.本次修正本案契約、估價單、圖說及補充施工說明書,修正內容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50分止,開標時間延後至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請詳修正後108年度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轄內道路維護工程工程-投標須知)。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六、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10月19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10月29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更正公告_2
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原招標公告電子押標金有效期誤植,修正為108/01/30。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次招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本次評選委員名單如下: (1)張淑芬(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副區長) (2)許武雄(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課長) (3)楊景超(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課長) (4)吳玉倩(新北市新店區公所主任) (5)簡必琦(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副處長) (6)黃裔炎(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副總工程司) (7)陳世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技正)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22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2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 高先生,電話為:02-29112281分機210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第1區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_2
26,000,00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第2區
截標時間
107/11/0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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