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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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新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1462@ntp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臺幣210元整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新行政大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電機或機械或土木或水利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電機或機械或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委員名單]
本次招標文件公開委員名單如下:
1.張伯良:已退休
2.楊新乾:已退休
3.陳登文:已退休
4.黃裕斌: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簡任技正
5.鍾泰榮: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科長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8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7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期程要求]
本契約乙方履行服務之有效履約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倘本局109年度開口契約未於108年12月31日決標,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 ,或本工程上限金額為總工程費8,000萬元用罄止,上述兩者條件其中之ㄧ到達時,即結束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及第8條附件。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
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聯絡人:抽水站管理科林先生、電話:02-22726610分機308、傳真:02-29655701。
[更正公告補充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7年9月21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修正契約書第6條(附件)
一、設計服務費用,佔服務費之之45%。
(二)甲方完成各工程決標訂約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申請甲方支付設計服務費用25%。
(三)程完成50%(以全部工程估驗金額除以全部工程合約金額比例為準),且無出現設計缺失,或缺失業已改善,得申請甲方支付設計服務費用15%。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委員名單
本次招標文件公開委員名單如下:
1.張伯良:已退休
2.楊新乾:已退休
3.陳登文:已退休
4.黃裕斌: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簡任技正
5.鍾泰榮: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科長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8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7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期程要求
本契約乙方履行服務之有效履約期限為自甲方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倘本局109年度開口契約未於108年12月31日決標,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 ,或本工程上限金額為總工程費8,000萬元用罄止,上述兩者條件其中之ㄧ到達時,即結束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及第8條附件。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
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聯絡人:抽水站管理科林先生、電話:02-22726610分機308、傳真:02-29655701。
更正公告補充說明
-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7年9月21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修正契約書第6條(附件)
一、設計服務費用,佔服務費之之45%。
(二)甲方完成各工程決標訂約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申請甲方支付設計服務費用25%。
(三)程完成50%(以全部工程估驗金額除以全部工程合約金額比例為準),且無出現設計缺失,或缺失業已改善,得申請甲方支付設計服務費用15%。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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