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02-29702960轉8609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G7296@ms.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5,756,688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板橋區音樂公園周邊500公尺內多為無附設停車空間之老舊建築物,為解決社區嚴重停車位不足之問題,興建地下3 層停車場,500個以上小型車平面停車位及65個以上機車停車位,以服務周邊住宅區停車之需求。
2.為滿足未來中長期地區需求、不會形成空置浪費之原則,設立地下至少500個以上停車位,採委外營運業者管理方式經營,與鄰近萬板高架橋下停車場形成停車服務網;而地面層復舊為原則,並規劃風雨廣場及人行休憩空間以維持原有開闊空間,作為地方緊急災害疏散區域,及地下室緊急安置功能之附加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1,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80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使用執照申請所需期程)。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2.建築師事務所,及3.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且二、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且三、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四、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具「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 億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且五、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且六、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黃先生,電話:(02)29702960分機8609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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