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店區公所(TEL:29112281#2105)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5244@ntpc.gov.tw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原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
1第1區為新臺幣7,000,000元正。
2第2區為新臺幣7,000,000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原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
1第1區為新臺幣7,000,000元正。
2第2區為新臺幣7,000,000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1,6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1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15萬元整(不論參與幾個區域之投標,皆僅須繳納新臺幣115萬元之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月1日開工,倘107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施作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延標>
1.依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7年1月10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10分止,開標時間延後至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六、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1月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1月11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7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72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工務課)蔡先生,電話為:02-29112281分機2105。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