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229-3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新北市淡水區及八里區共同管道維護管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6/12/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勝業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30,600
原始預算
$ 13,111,625
底價金額
$ 11,720,000
決標折數
19.0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養護工程處蘇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養護工程處蘇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11.3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人工、機具、設備、材料及履約期限(1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9萬2,635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12/15
原公告日 106/1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21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2/29 17:20
開標時間 106/12/29 17: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以上(含)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級以上(含)自來水承裝業,應檢附自來水承裝業登記執照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或;3.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備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6年12月15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原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項次1及(價格文件審查表)項次4加註:「※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者,其標價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數額不得高於新臺幣600萬元」 二.原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項次1加註:「※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者,則暫認定其資格合格,待價格文件審查時,再予以審查標單標價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數額是否合格」 三.原契約書(樣稿)第十五條第七款更正為:「乙方所僱用本契約於各區域之維護人員不可跨區排班,如經甲方查獲乙方違反上述規定,...。」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科蘇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 分機345。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21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8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7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2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養護工程處蘇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養護工程處蘇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11.3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人工、機具、設備、材料及履約期限(1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9萬2,635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12/15
原公告日
106/12/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21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2/29 17:20
開標時間
106/12/29 17: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以上(含)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級以上(含)自來水承裝業,應檢附自來水承裝業登記執照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或;3.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備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6年12月15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原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項次1及(價格文件審查表)項次4加註:「※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者,其標價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數額不得高於新臺幣600萬元」 二.原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項次1加註:「※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者,則暫認定其資格合格,待價格文件審查時,再予以審查標單標價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數額是否合格」 三.原契約書(樣稿)第十五條第七款更正為:「乙方所僱用本契約於各區域之維護人員不可跨區排班,如經甲方查獲乙方違反上述規定,...。」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科蘇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 分機345。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21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8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7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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