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229-2 已決標公告

新北市三重區光榮國民小學及興穀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7/01/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43,944,138
原始預算
$ 43,944,138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新建工程處鄭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7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新建工程處鄭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7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11.4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2/21
原公告日 106/12/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40元
系統使用費 24元
文件代收費 12元
總計 27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2/29 17:10
開標時間 106/12/29 17:2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含人員配當表)」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二、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規劃(甲方得依各校案件分別通知乙方辦理),並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12份以上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提出「統包工程(統包需求書)招標文件」送甲方核可(一式12份以上,甲方得依各校案件分別通知乙方辦理)。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四、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第1資格「規劃」、「設計諮詢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施工監造」: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備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規劃」、「設計諮詢審查」文件審查表》及《第2資格「施工監造」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106年12月21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12月18日便簽辦理。 二.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如下: (1)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款(四)之4新增:「(4)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高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9年以上者。」 (2)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二款(五)之4更正為:「4 兼任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具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需具備回訓證明)。」 (3)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五款(三)更正為:「(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 (4)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四十一款(一)更正為:「(一)本契約涉及專業技師簽證項目,乙方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 (5)原契約書(樣稿)契約書第三條(附件)第二款新增:「(十九)光榮國小附設幼兒園部分:提送必要之規劃內容(含統包需求書)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議通過。」原(十九)目次變更為(二十)。 (6)原需求書-光榮國小伍、空間規劃原則第二款變更為:「二、臨介壽路應提出依法令檢討介壽路側現有大門校園圍牆退縮供人行使用之規劃構想。」 (7)原需求書-興穀國小肆、量體規劃需求之一、教室量體規劃需求項目其它空間-公共服務空間-空間名稱變更為:「學校地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8)原需求書-興穀國小肆、量體規劃需求之一、教室量體規劃需求項目其它空間-保留教室設施設備整修-備註更正為:「未拆除之原綜合大樓專科教室設施設備維護修繕。」 (9)原需求書-興穀國小伍、空間規劃原則之一、學校部分刪除(十一)。 (10)新增招標文件-進度管考機制與作業規範檢核表(B、E表):6頁。 (11)新增招標文件-新建幼兒園園舍作業規範:38頁。 (12)新增招標文件-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7頁。 三.本次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6年12月25日止。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鄭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7673。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1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新建工程處鄭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7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新建工程處鄭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7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11.4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12/21
原公告日
106/12/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40元
系統使用費
24元
文件代收費
12元
總計
27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12/29 17:10
開標時間
106/12/29 17:2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含人員配當表)」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二、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規劃(甲方得依各校案件分別通知乙方辦理),並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12份以上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提出「統包工程(統包需求書)招標文件」送甲方核可(一式12份以上,甲方得依各校案件分別通知乙方辦理)。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四、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第1資格「規劃」、「設計諮詢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施工監造」: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備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規劃」、「設計諮詢審查」文件審查表》及《第2資格「施工監造」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106年12月21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12月18日便簽辦理。 二.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如下: (1)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款(四)之4新增:「(4)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高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9年以上者。」 (2)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二款(五)之4更正為:「4 兼任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具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需具備回訓證明)。」 (3)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二十五款(三)更正為:「(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 (4)原契約書(樣稿)第九條第四十一款(一)更正為:「(一)本契約涉及專業技師簽證項目,乙方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 (5)原契約書(樣稿)契約書第三條(附件)第二款新增:「(十九)光榮國小附設幼兒園部分:提送必要之規劃內容(含統包需求書)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議通過。」原(十九)目次變更為(二十)。 (6)原需求書-光榮國小伍、空間規劃原則第二款變更為:「二、臨介壽路應提出依法令檢討介壽路側現有大門校園圍牆退縮供人行使用之規劃構想。」 (7)原需求書-興穀國小肆、量體規劃需求之一、教室量體規劃需求項目其它空間-公共服務空間-空間名稱變更為:「學校地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8)原需求書-興穀國小肆、量體規劃需求之一、教室量體規劃需求項目其它空間-保留教室設施設備整修-備註更正為:「未拆除之原綜合大樓專科教室設施設備維護修繕。」 (9)原需求書-興穀國小伍、空間規劃原則之一、學校部分刪除(十一)。 (10)新增招標文件-進度管考機制與作業規範檢核表(B、E表):6頁。 (11)新增招標文件-新建幼兒園園舍作業規範:38頁。 (12)新增招標文件-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7頁。 三.本次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6年12月25日止。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鄭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7673。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9 17:1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