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227I 已決標公告

107年度淡水區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開口合約)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6/12/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國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93,000
原始預算
$ 2,909,698
底價金額
$ 2,820,000
決標折數
74.2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小姐/(洽辦機關:白先生淡水公所)聯絡電話:02-26221020#7573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14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淡水區公所02-26221020#7573白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吳小姐/(洽辦機關:白先生淡水公所)聯絡電話:02-26221020#7573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14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J7306@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59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9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2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28 10:30
開標時間 106/12/28 10:4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17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開工之日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08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若未能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08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案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二)於天然災害產生時廠商接獲本機關通知1小時內需備妥指定機具至少1部到達災害現場執行搶災工作並於3小時內完成全部指定機具到達災害現場協助搶災工作,否則本機關逕行另招商處理,所需費用及因此衍生之後果責任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且本機關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 (三)各案搶修工程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次日起即進場施工,路燈全天亮通知後4小時內完工,不亮1個工作天內完工,螺栓鍍鋅燈柱需訂做者路燈換修通知工期為1個月內完成(新設路燈亦同)。未及時修復者每件施工通知單依契約規定執行個案工程逾期罰款,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由本機關工程人員依實核報提請裁決,且本機關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並另招商處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61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2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工務課)白先生,電話為:(02)26221020分機757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8 10: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小姐/(洽辦機關:白先生淡水公所)聯絡電話:02-26221020#7573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14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淡水區公所02-26221020#7573白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吳小姐/(洽辦機關:白先生淡水公所)聯絡電話:02-26221020#7573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14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J7306@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59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9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2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2/28 10:30
開標時間
106/12/28 10:4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17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開工之日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08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若未能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08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案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二)於天然災害產生時廠商接獲本機關通知1小時內需備妥指定機具至少1部到達災害現場執行搶災工作並於3小時內完成全部指定機具到達災害現場協助搶災工作,否則本機關逕行另招商處理,所需費用及因此衍生之後果責任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且本機關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 (三)各案搶修工程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次日起即進場施工,路燈全天亮通知後4小時內完工,不亮1個工作天內完工,螺栓鍍鋅燈柱需訂做者路燈換修通知工期為1個月內完成(新設路燈亦同)。未及時修復者每件施工通知單依契約規定執行個案工程逾期罰款,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由本機關工程人員依實核報提請裁決,且本機關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並另招商處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61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2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工務課)白先生,電話為:(02)26221020分機757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2/28 10:3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