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吳小姐/林先生(交通局停車營運科)聯絡電話:02-29702960#8210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交通局02-29702960#8210 林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吳小姐/林先生(交通局停車營運科)聯絡電話:02-29702960#8210
電子郵件信箱
AJ7306@nt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後續擴充金額各區皆為新臺幣473萬1,151元為限。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4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3萬元(投標廠商不論投幾個區域,皆僅需繳交新臺幣23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工期完工,各分案工期得重疊計算,107年12月31日為最後分案通知期限,或各區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1.一.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交通標示工程業」或得以承攬關於交通標示工程之業務者,或;二.公司或行號者。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採購環境
第1區為:板橋區、中和區、永和區、金山區、萬里區、石碇區、新店區、
平溪區、坪林區、雙溪區、瑞芳區、貢寮區、汐止區、深坑區、烏來區、三峽區。
第2區為:三重區、新莊區、土城區、樹林區、鶯歌區、蘆洲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八里區。
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皆得就上述各項目中自行選擇擬投標之區域參加投標,得投標1個區域,亦得參與所有區域之投標,惟單一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
另本機關得視實際需求要求第1區及第2區得標廠商相互跨區支援,並以原合約單價辦理,乙方不得拒絕。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6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7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林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21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