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新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1466@ms.ntp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26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1開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餘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6.06.12第3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6月7日工程企字第10600174000號函辦理。
二、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修正「投標須知」資格審查表之項次2(請詳【第1次招標第3次更正公告-「投標須知」修正對照表1060609】之電子檔)。
三、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四、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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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9第2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6月6日便簽辦理。
二、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1.依據交通局便簽修正內容如下:
(1)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第2款更正為:「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35日內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送甲方核可...」。
(2)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第10款更正為:「乙方應至基地現場實地勘查後編製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施工計畫書,且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提出施工計畫書送甲方審定,並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將經專業技師校對無誤後簽證之成果報告書(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基本設計報告書之價金)一式5份送甲方審核。」。
2.其他修正內容如下:
(1)查契約書(樣稿)「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勘誤契約書第7條第5款,更正為:「...乙方應於接獲監造單位審核完成之工程承攬廠商之估驗計價申請案之次日起2日內查核或複核完妥。」
(2)招標公告「領頭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欄:招標文件領取地點更正為:「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三、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四、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五、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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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03更正公告
一.補充原招標公告之其他之「廠商資格摘要」第1點有關「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內容。
二.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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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之補充說明
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含人員配當表)」送機關核可,餘詳契約第七條及其附件。
洽辦機關聯絡人
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黃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609 。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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