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66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第二階段(康寧街至明峰街)設計及監造服務,第二階段預計給付予工程廠商之建造費用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765萬6,834元正;且該擴充預算金額為:
1設計部分:新臺幣290萬4,244元。
2監造部分:新臺幣226萬2,676元。
餘詳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4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設計及監造服務」、「地質鑽探及試驗作業」及「都市計畫變更」,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6年6月14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原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2-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更正為「...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二.原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2-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更正為「該查覆單是否已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本機關對查覆單效力有疑慮時,得洽出具該查覆單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查證)」。
三.原契約書第五條第八款第一目更正為「增加監造服務費用計算式:【(超出『工程契約工期』90日後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平均監造人數/契約平均監造人數)】,...」。
四.原契約書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刪除。
五.原契約書第九條第三十二款第十目更正為「...並送達甲方。每逾1日,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0元。...」。
六.原契約書第九條第三十二款第十一目更正為「...並轉送甲方。每逾1日,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0元。但本款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各分標、階段)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七.原契約書第八條(附件)第四款第二目更正為「...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地質鑽探作業...」。
八.原估價單地質鑽探及試驗作業費用估價單第一項第(17)目更正為「鑽孔回填」。
九.原邀標書二、計畫概述更正為「...全段道路總長約795m(含人行地下道部分)。」。
十.原邀標書二、計畫概述1.第一階段更正為「由福德二路地下穿越...設置臨時電塔,電塔拆遷相關作業,原則由台電自辦,後續將於規劃設計階段再行協調;高速公路以南...,並有與捷運民生汐止線共構路段。」。
十一.本次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06年6月16日。
十二.本次修正屬重大改變且延長等標期。
十三.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十四.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後續擴充之補充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王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766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4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54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53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