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新北市政府新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F0462@nt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契約全部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至「107年度交通號誌新設工程、107年度交通號誌纜線地下化工程」之最後分案驗收結算完成為止、金額為新臺幣245萬4,56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臺幣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日之次日起開始履約,至「106年度交通號誌新設工程、106年度交通號誌纜線地下化工程」之全部分案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
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完成設計並將電子檔上傳至錄案系統供甲方審查,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2份依甲方指定日期送交甲方,並依甲方要求進行簡報。
三、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7日內完成設計並將電子檔案上傳至錄案系統供甲方審查,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2份依甲方指定日期送交甲方,並依甲方要求進行簡報。
四、前4、5款之設計圖電子檔案及圖說文件若經甲方退回,應於甲方指定日期(倘甲方未指定日期則為退回通知日次日起3日)內完成修正並重新提送甲方,如經退回2次,第3次起每次計罰新臺幣5,000元,惟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罰。
五、本案為開口契約,各分案履約期限由甲方訂之。
六、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七、乙方應於工程承商提送竣工資料發文日之次日起7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並檢送甲方。
八、餘詳如本採購案邀標書及號誌施工說明書暨特定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一.1.交通、土木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或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6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余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61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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