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914A 已決標公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5/09/09
工程全生命週期
原始預算
$ 921,030
底價金額
$ 1,638,54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裁決處古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裁決處古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106-108年度語音及網路轉帳代收交通違規罰鍰(含活期性帳戶、信用卡) 採購案]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9.2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9/09
原公告日 105/08/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6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09/22 09:10
開標時間 105/09/22 09:2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1. 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信用卡業,或;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者。且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0909更正公告摘要說明 延長等標期 1. 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 (一)投標須知: 修正招標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1第一點新增信用卡業。 更正前: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 更正後: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信用卡業;或 (二)契約書: 增列第九條第二項:「乙方前1年內未有本項交通違規罰鍰代收履約實績,甲方將函請交通部協助乙方取得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使用權利:1.倘前揭機關(構)不同意介接使用,甲方得逕行與乙方解約。2.倘前揭機關(構)同意介接使用,乙方於前揭機關(構)介接測試仍無法通過提供是項服務,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與前揭機關(構)密集介接測試通過是項服務,倘限期仍無法提供是項服務,甲方得逕行與乙方解約,相關測試費用成本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增列第十二條第八項:「代收罰鍰擔保金及履約保證金,倘乙方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而雙方逕行解約時,於30日內無息發還。」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已視需要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裁罰課古小姐,電話為(02)89786101 分機10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9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活期性帳戶轉帳即時銷案代收本市交通違規罰鍰
預估數量 60000000
單位
預算金額_2 921,03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信用卡轉帳即時銷案代收本市交通違規罰鍰
預估數量_2 24000000
截標時間 105/09/22 09:1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裁決處古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林先生/裁決處古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ag7757@ntpc.gov.tw
106-108年度語音及網路轉帳代收交通違規罰鍰(含活期性帳戶、信用卡)
採購案]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29.2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09/09
原公告日
105/08/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6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09/22 09:10
開標時間
105/09/22 09:2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1. 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信用卡業,或;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者。且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0909更正公告摘要說明
延長等標期 1. 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 (一)投標須知: 修正招標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1第一點新增信用卡業。 更正前: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 更正後: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類別者或信用卡業;或 (二)契約書: 增列第九條第二項:「乙方前1年內未有本項交通違規罰鍰代收履約實績,甲方將函請交通部協助乙方取得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使用權利:1.倘前揭機關(構)不同意介接使用,甲方得逕行與乙方解約。2.倘前揭機關(構)同意介接使用,乙方於前揭機關(構)介接測試仍無法通過提供是項服務,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與前揭機關(構)密集介接測試通過是項服務,倘限期仍無法提供是項服務,甲方得逕行與乙方解約,相關測試費用成本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增列第十二條第八項:「代收罰鍰擔保金及履約保證金,倘乙方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而雙方逕行解約時,於30日內無息發還。」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已視需要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裁罰課古小姐,電話為(02)89786101 分機10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1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9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活期性帳戶轉帳即時銷案代收本市交通違規罰鍰
預估數量
60000000
單位
預算金額_2
921,03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信用卡轉帳即時銷案代收本市交通違規罰鍰
預估數量_2
24000000
截標時間
105/09/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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