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會認為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於次一年度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與得標廠商議價,期間以1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4樓總務組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1樓文書組(收發)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廠商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者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相關證明文件取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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