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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會認為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於次一年度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與得標廠商議價,期間以一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者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相關證明文件取代之。(三)企劃書1份(含領帶、領巾樣品各5款以上及材質、單價、產地等相關說明資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二)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企劃書1份(含領帶樣品各5款以上及材質、單價、產地等相關說明資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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