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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meishu@ms.tyc.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忠孝三街19號2樓(本園2樓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桃園市大園區忠孝三街19號2樓;郵寄送達:33741大園郵政第82號信箱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有關之廠商或公司行號,例如: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具備政府登記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所繳承攬工程手冊影本內已有縮印本者,得免繳)。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證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一、以幼兒權益、安全為優先,本工程預計於107年7、8月暑假期間施作,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延宕需於幼兒就學期間工程施作,以不影響幼兒活動及作息原則下,請廠商需配合幼兒作息表施工。
二、依據105年7月15日府工綜字第1050165795號函辦理,「有價資源回收料」需列收入,不得折抵工程款,本案工程拆除有價廢料之「財產處分收入」應歸本園,本園再依相關規定解繳公庫。
三、建請參與投標之廠商,投標前請於上班時間至現場瞭解現況後實際估算,以求標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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