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5桃園市大溪區義和里三鄰安和路38號
電子郵件信箱
drumonkimo@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義和里三鄰安和路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義和里三鄰安和路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技術服務: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無者免付)
2.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自然人或依法應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憑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內容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評審程序:
(一)評審依據: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序位法)後,辦理議價。
(二)評審流程:資格審查→服務企劃書評審→簡報答詢→優勝廠商評定。
(三)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時間地點:106年11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於本校會議室舉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服務企劃書之評審,服務企劃書之評審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
2、資格審查:參加應徵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將下列各項文件放入證件封內,並同服務企劃書一同封送審查。
A.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B.公會會員證(無者免付)。
C.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D.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E.其他:另詳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相關規定
上述規定證件於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三天內攜帶正本到本校辦理核對,如有不實者依本須知第十條規定辦理。資格審查當日,投標廠商得到場參與資格審查作業,詳投標須知規定。
3、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資格不合格之廠商,將敘明其原因。
4、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之廠商,即不得參加後續之評審及議價。
(四) 服務企劃書評審方式:
1、時間地點:考量評選委員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
2、廠商投標時須準備服務企劃書7份一併放入外標封內,俾資格審查合格後辦理服務企劃書之評審。
3、本校採購單位宣佈合格廠商名單後,當日進行服務企劃書之評審。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期與時間推派代表至本校於會議室公開抽籤決定評審之簡報及答詢順序,但廠商未派員到場參加抽籤者,則由本校代為抽籤決定評審之簡報及答詢順序。廠商若於輪到簡報及答詢時間,未及出席時,由後一序號廠商依序遞補,原序號廠商則依序排至最後簡報;但若於簡報結束前仍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評審小組僅就服務企劃書內容評分。
4、簡報及答詢時間:廠商簡報及答詢時應自行備妥各項輔助資料及設備,簡報時間為以15分鐘為原則,時限前1分鐘按鈴一次,結束時按鈴二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接續由評審委員詢問,統答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統答時限前1分鐘按鈴一次,結束時按二次並應立即停止統答。參加簡報之廠商進場人數以2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主要參與計畫人員。主要簡報人應由計畫主持人親自為之,其他人員須經主席同意始得補充發言。簡報進行時非簡報廠商應一律退席。
(五) 評審標準:
1、本案由本校組織評審小組,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相關規定採「序位法」評比。
2、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時,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合計總分,並依各廠商總分由高至低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3. 評審結果,將各廠商之序位分數加總後,其序位分數最低者,為最優勝廠商,其餘依次類推。
4、評審結果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辦理議價。但如有兩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5、若經資格審查僅有一家合格廠商時,需經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總平均七十分以上始為決標對象。
6、參與評審廠商經出席評審小組過半數評定未達評審標準時,優勝廠商得從缺,本校得決定逕予廢標。
7、其他部分請詳參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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