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810390@gmail.com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4鄰12號
截止投標
108/09/30 09: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2 09:3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09/30 10:3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2 09:3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3)3912325#5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4鄰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如監視系統設備承 裝業營業項目或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得以列 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網
站之資料代之。
(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六)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七)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如遇颱風順延至下一次上班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09:3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2 09:3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