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810390@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4鄰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4鄰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如監視系統設備承裝業營業項目或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承攬之
殷實廠商。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得以列 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網站之資料
代之。
(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
件代之)。
(四)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證明文件影本)。
(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六)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七)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履約地點屬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及
92.4.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新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
標價經洽減價(三次)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
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開標日如遇颱風順延至下一次上班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