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h-11507 招標中 (剩 10 天)

教學設施暨學生走道遮雨改善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公告日:115/07/31 截止日:115/08/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370,123

押標金
$ 6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8/10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機關代碼 3.80.8.79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戴逸豪
聯絡電話 (03)3822177#510
機關代碼 3.80.8.79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聯絡人 戴逸豪
聯絡電話 (03)3822177#510
傳真號碼 (03)3821716
電子郵件信箱 hs99084@ms.tyc.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1,370,123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10 16:00
開標時間 115/08/11 10:00
開標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土木包工業以上或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 本次開放原住民廠商及一般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及92.4.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新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本校位處於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且本案採購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繳納憑證。 7.投標廠商切結書1。 8.電子領標憑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電子領標方式:自公告日後即可採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2、 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日曆天計者,履約期間之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採購契約範本規定辦理。。 3、 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1年。 4、 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5、 本案採購地點,得標廠商進入安裝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施工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6、 本案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非本案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7、 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8、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9、 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情況。 (二) 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安裝地點,或未能或拒絕勘察施工地點,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標單總表之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六)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七) 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八) 本案採公開招標,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 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九)有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及完工),承攬廠商代機關先行向環保單位申報並墊繳費用,申報後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校申領空汙費用。若有延遲代繳而產生滯納金,則須由承攬廠商負責。 (十)承商於申報完工時,應併完工報告書提供施工前、中、後同一 施工點清晰現況照片,供機關驗收時核對。 (十一)得標廠商需依照「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5.20台教國署學字第1020048965號函及102.5.29桃教體字第1020029174函示: 「廠商人員需遵守無菸校園條款,禁止於校園內吸菸,違者由 相關單位依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 (十三)依市府「106年3月3日桃稅消字第1063500139號函」規定「採購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載明「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 2477。」請得標廠商依規定事項辦理。 (十四)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10 16: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8.7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戴逸豪
聯絡電話
(03)3822177#510
機關代碼
3.80.8.79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聯絡人
戴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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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822177#510
傳真號碼
(03)3821716
電子郵件信箱
hs99084@ms.tyc.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1,370,123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7/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10 16:00
開標時間
115/08/11 10:00
開標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土木包工業以上或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 本次開放原住民廠商及一般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及92.4.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4710號函新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本校位處於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且本案採購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繳納憑證。 7.投標廠商切結書1。 8.電子領標憑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電子領標方式:自公告日後即可採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2、 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日曆天計者,履約期間之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採購契約範本規定辦理。。 3、 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1年。 4、 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5、 本案採購地點,得標廠商進入安裝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施工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6、 本案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非本案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7、 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8、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9、 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情況。 (二) 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安裝地點,或未能或拒絕勘察施工地點,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標單總表之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六)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七) 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八) 本案採公開招標,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 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九)有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及完工),承攬廠商代機關先行向環保單位申報並墊繳費用,申報後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校申領空汙費用。若有延遲代繳而產生滯納金,則須由承攬廠商負責。 (十)承商於申報完工時,應併完工報告書提供施工前、中、後同一 施工點清晰現況照片,供機關驗收時核對。 (十一)得標廠商需依照「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5.20台教國署學字第1020048965號函及102.5.29桃教體字第1020029174函示: 「廠商人員需遵守無菸校園條款,禁止於校園內吸菸,違者由 相關單位依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 (十三)依市府「106年3月3日桃稅消字第1063500139號函」規定「採購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載明「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 2477。」請得標廠商依規定事項辦理。 (十四)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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