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電子郵件信箱
hs99084@m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開標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羅馬路三段356號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起10日內開始施工後起7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 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目可承攬之殷實廠商。
(二) 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 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六)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七) 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購取圖說:凡符合投標之廠商,均得依下列方式購領招標 文件及圖說:
1.自行購領方式: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上班時間),向本校總務處洽購。 2.通訊郵購方式:準備資料如下郵寄至桃園市復興區羅馬路三段356號「奎輝國小總務處」收,請於左上角註明工程名稱。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資並寫妥收件地址之大信封一只。
3.電子領標方式:自公告日後即可採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4.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10日後起7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5.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維修五年。
6.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得標時檢附切結書。
7.本案採購安裝地點,得標廠商進入安裝地點務必先行通知該案承辦人員後始可進入安裝施工,免於不必要的誤會與困擾,若因安裝需要須假日施工進入場地內,亦同。因安裝施工造成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8.本案若因工程需要必須進入非本案場地內,需完成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查核通過才可進入,若損壞需負回復原狀及一切損失之責。
9.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10.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11. 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 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下列情況: A. 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 B. 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C. 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D. 河川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 E. 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F. 測量儀器及施工機具之維護及水害防範,使能適宜而及時完成工程。 G. 出入工地之途徑及施工便道。 H. 各項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能否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I. 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 J. 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二)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安裝地點,或未能或拒絕勘察安裝地點,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廠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六)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廠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七)廠商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經濟部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八)本案採公開招標,依照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設備採購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九)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分。
(十) 依市府「105年6月27日桃稅消字第1053500440號函」規定「工程、勞務及財務...等採購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請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請得標廠商依規定事項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國民小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