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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二段135號南興國小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106年7月1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內含本工程項目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正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繳納憑據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得標廠商需於預定竣工日前14日提送通過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第三方CNS12642、CNS12643檢驗機構相關證明資料經監造單位審核通過。並於竣工日前會同監造單位及學校進行實地檢驗(由學校及監造單位於A區擇定6點,B區擇定6點進行檢驗),正式檢驗報告一式二份須於竣工日起10個日曆天內提送至監造單位審查後方能辦理驗收。承攬廠商應妥善安排審查及實地檢驗日期,如因檢驗流程耽誤而影響竣工及驗收日期,由廠商自行負責。
(二)施工機具不得穿越本校運動場PU跑道範圍內,如因特殊情形必須穿越時必須先提報相關防護措施並經學校同意後方能進行,並需負責完整復原。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評估施工所需相關費用納入標價中。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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