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上大里大湖路一段540號
電子郵件信箱
porter@ms.t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由機關師生評定成績達80分以上者為優良廠商,依107學年度預估用餐師生人數220人計算,採固定價金,新台幣760元整/每月,新台幣38元整/每餐,續約1年(107年8月30日開學日-108年6月30日),契約價金約新台幣1,504,800元整,實際契約價金則依當學年度用餐人數核實計算。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上大里大湖路一段5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上大里大湖路一段5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相關行業之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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