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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召開會議評定為服務良好者,得依106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2.本案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07學年度(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3.本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幼兒園點心食材:40元*30人*200天=240,000元、學童幸福早餐:40元*8人*200天=64,000元,共計30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44桃園市新屋區文學路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該業類無公會者免附)。
3.納稅證明資料(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影印本
4.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如票據交換機構或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12,000元。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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