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村三鄰文化路一段636號
電子郵件信箱
laser12122002@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村三鄰文化路一段6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後庄村三鄰文化路一段63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或具有履約此案能力之殷實廠商可承攬」。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
(四)其餘依廠商投標資格及證件審查表所定,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本案「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4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六)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1.請參與投標之廠商,投標前請至現場實際估算,以求標價之合理性與正確性
2.本工程以減少對校園安全及教室使用班級影響為原則,各校舍門窗更新進行時,以逐間教室拆除、施作方式進行。
3.工期為80天。
4.本案工程拆除有價廢料之變賣標售收入應歸給學校,學校再依相關規定繳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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