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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06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預計後續擴充期限:(107學年度)107.08.01~108.07.31。預計後續擴充金額7,636,220元。預計採購數量國小午餐158,806餐;幼兒園午餐6,970餐;幼兒園點心12,300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9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105年12月2日桃教體字第1050096585號函「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作為本案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設立登記證明或營業登記證明登載之營業項目為餐館或即食餐 食製造業及其他餐飲供應之相關行業。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
(四)營養師、廚師及專任鍋爐操作人員之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