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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預估後續增購餐盒220,000個,預算金額1,056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34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本標案內容相關,經合法登記並可承攬此標案之殷實廠商,或其營業項目列有「即時餐食製造業」、「餐飲業」、「其他餐飲業」或公司或行號。
(二)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每星期供應機關有機蔬菜3次,所需食材應依機關指定數量,以每100克2元價格代機關向桃園市政府評選出之合格供應平台洽購截切有機蔬菜(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代為烹煮。所代洽購截切有機蔬菜費用,由廠商直接支付予桃園市政府農業發展局評選出之合格供應平台。(依據106年5月8日桃教體字第1060034898號函)。
(2)配合本市推動學校營養午餐「天天安心食材」政策,每週每位學生將增加5元的食材費用,全數由市府編預算補助。(依據105年12月15日桃教體字第1050101151號函)。
(3)廠商應驗收送達之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並應獨立烹煮有機蔬菜。
(4)有關四章一Q獎勵金金額及經費撥付,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示辦理。(依據106年5月25日桃教體字第1060040550號函)
(5)本採購採固定價金,每個餐盒單價新台幣肆拾捌元整,水果每月4次(含公糧回饋水果一次),請廠商將提升午餐質與量之規劃,詳述於服務企畫書中,並提供每個餐盒之價格及成本分析(納入評選)。
(6)提供近3年承包團膳業務、供應機關學校午餐數及餐數等相關經驗,需符合廠商能供應之規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