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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長庚里425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鐵工承製維修、鋁門窗承製維修等營業項目或相關業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鐵工承製維修、鋁門窗承製維修等營業項目或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正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切結書
4. 委託代理授權書
5. 納稅證明之影本資料(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7. 廠商信用証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8. 營造業應附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應至少包含內載之各該業登記證書、負責
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廠商印章及懲處紀錄等資料;手
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
效標,不得承攬)。
(2)營造業登記証書。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如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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