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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力,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符合採購目的並依法得以擴充,且以標餘款作為擴充之上限;標餘款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115巷20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115巷20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有案土木包工業等以上營造業,且無不良紀錄(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之證明。如會員證(須在有效期限內)。
6、押標金繳納憑據。
7、電子領標憑據
詳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二人為限,廠商負責人未能出席與開標,可委託代理人攜「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出席開標。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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