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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第一年度自108年度3月1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屬正式履約年;第二年度自109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屬後續擴充年,惟第二年度是否續約須視實際法定預算補助額度、廠商是否經評定履約情形優良可再續約及學校實際乘車需求而決定之】及【給付予二名隨車人員之採購預算金額1人為新臺幣284,180元整(工資每小時150元《如基本工資調整,依勞基法規定辦理》,按月支付酬金,每日4小時《06:30~08:30,15:00~17:00》,勞健保及勞退費機關負擔二十個月),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一段850號(本校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一段850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第一年度自108年度3月1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登記有案之交通運輸(相關)公司、行號,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登記有案之交通運輸(相關)公司、行號,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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