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11鄰樂安街71號
電子郵件信箱
suotway@yahoo.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5,792,52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11鄰樂安街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11鄰樂安街71號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1.本案主要包括建築、機電程、水保、空調與景觀等工程,由專責建築師或委託專業技師規劃與簽證,能確保工程的完整性觀。2.本案為一般營造工程範圍,無特殊工法或設計,且於招標文件中定有相關規範以維持工程品質。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第1、第2、第3及第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第1、第2、第3及第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
(三)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文件。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6、一般證件:詳投標須知第63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為一般營造工程範圍,並無特殊工法或設計,評估國內能夠承攬廠商眾多,非為特殊資格之採購,為廣為徵求符合資格之優良廠商,故不訂定特殊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