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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顧及履約品質,收取履約保證金以為保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仁和二街50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文件。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6、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7、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委託契約製作(正本2份、副本3份),費用(含廠商應繳之印花稅)概由廠商負擔。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請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得標廠商可採用網路申報或填具「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傳真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傳真機號碼:03-3365341)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繳款書正本貼於得標廠商之合約書上,本校之合約書上只需將繳款書影印本作為附案資料即可)。
(二)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五) 履約期間廠商應遵守「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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