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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112學年度,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亦為新台幣16,704,000
元整。(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號函示,本案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
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國內登記有案之團膳供應(及相關)公司、行號,
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二)應檢附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
有關業務;或(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
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
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
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
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
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惟不含營利事業
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
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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