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6桃園市楊梅區梅溪里19鄰三元街99號
電子郵件信箱
alice1017561001@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梅溪里19鄰三元街99號
開標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梅溪里19鄰三元街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梅溪里19鄰三元街99號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待專案保留通過機關通知後決標,履約工期為6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押標金繳納憑據(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
2.投標廠商聲明書(確實用印確認)。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5.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6.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登記項目須與投標標的相符合)。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2張)。
8.丙級電器承裝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證明(合法登記之廠商,且能提供本標案服務內容)。
9.其他:詳如招標文件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待專案保留通過,機關通知後才決標,工期為6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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