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4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6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622017分機51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general@m2.typs.tyc.edu.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紅外線熱成(顯)像儀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80 桃園市政府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150,000元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60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4/08 10: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4/08 13: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60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有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等。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
3.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非相關法令規定應參加者,無者免付.
5.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主要採購項目(紅外線熱現象儀)之原廠說明書及相關檢驗證明,如於決標後得標廠商須出具保固二年之保固證明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4-02T12:39:45+08:00
電子郵件信箱
general@m2.typ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60號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有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等。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 3.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非相關法令規定應參加者,無者免付.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主要採購項目(紅外線熱現象儀)之原廠說明書及相關檢驗證明,如於決標後得標廠商須出具保固二年之保固證明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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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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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紅外線熱成(顯)像儀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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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483-光學儀器,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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