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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供應廠商履約期間表現優良,經業務單位會同監辦人員經會議討論後同意,得依原契約條件續約至109學年度上學期結業日止(至110年1月底止);其數量/金額依(實際用餐人數Ⅹ用餐日數Ⅹ40元/份)計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9/2/11起至109/12/31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餐館業或即食餐食業或食品製造業、從事餐盒食品、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之行業,有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足以履約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
3.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
4.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須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明) 非相關法令規定須加入者,無者免付。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押標金繳費憑證(金額:18,000元整)
7. 其他;與本案相關案件之履約能力證明(如: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財物之廠商保證供應無虞之文件型錄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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