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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增購項目及內容需求依標價明細表及需求表所列相同,增購數量及金額以(得標金額+增購金額)合計金額不超過預算金額為限,履約期限同本案契約之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業等與本案履約需求相關行業 2.納稅證明資料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當年度會員證影印本。(無者免附) ps.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如非法令規定需加入者,得免附證明文件。 4.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 5.發球機、球、釘鞋、服裝外套、裝備袋等器材類須檢附原廠型錄(影印本須核有廠商專用章)及材質證明或相關認證 6.服裝類(衣,褲,帽,襪等)需檢附材質測試合格報告或證明及原廠型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需檢附最近三年內參與本案相關採購之契約書封面影本及結案驗收證明書影本各一份,需加蓋與正本相符,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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