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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958,463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巿八德區茄苳國民小學二樓校史會議室(桃園巿八德區永豐路1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155號
履約期限
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7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料: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乙級(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乙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檢附之文件: (編號1~9置於證件封,11置於標單封,10置於外標封)
1.投標廠商聲明書(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以上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主。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6.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正本)。
7.合作同意書(採單獨投標者須檢附) (正本)
8.綜合營造業(E101011):營造業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1、乙等(含)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書;
2、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
3、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手冊影本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9.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乙級 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10.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11. 標單文件(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置於標單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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