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hesd1d1@yahoo.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期間: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二)增購項目及內容:桃園市公立國民小學109學年度「雙語創新教學方案」外籍教師聘僱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內容及數量同本次採購標的物)。
(三)增購金額:擴充金額預算新臺幣363萬6,1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基本資格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 營業項目含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代碼為「I701011」之公司或行號。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3) 合法立案之服務機構有海外師資招募及管理外籍教師能力者,需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服務機構許可證。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 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之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