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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168號平興國小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含當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程期間完成監造工作迄驗收合格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不同類別廠商應其身份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請廠商分別依下列所屬類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屬「建築師事務所」者,請提供以下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建築師證書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2.屬「技師事務所」者,請提供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技師證書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3.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請提供: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技師證明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文件
5.廠商責任明瞭切結書
6.服務建議書6份
7.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此次招標文件內容更動如下:
1.需求說明:針對現況分析內容加以敘述。
2.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書:針對第二條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加以詳細敘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平興國民小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