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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之期間:111學年度(預計由111.08.01-112.07.31)。
2.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49萬元整。
3.後續擴充數量:依111學年度各年級學生人數為主,所需簿本與美勞教材之數量以110學年度實際所需為參考依據。
4.本合約以一年為期,期滿前完成採購驗收事宜。並由本招標公告內有後續擴充說明,經業務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授權專案小組評定優良且經與會小組成員半數通過得予原廠商續約,再呈校長核定後得予通知承商再續約一年。
5.續約時需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8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廠商資格為: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且領有營業登記項目與標案標的內容相關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依招標審查文件規定裝入證件封內
一.廠商印章印模單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廠商之信用證明
七.切結書(廠商提供不實投標文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八.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九.服務企劃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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