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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有效證明文件,需有乙級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2.電信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學校為60年校齡學校,近年分三期重建。廠商投標時,若對圖面及相關事項不清楚,請務必親臨學校現場勘查管線及配線位置與介面銜接問題。經開標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或追加費用。
2.廠商須負責數位IP電話交換機系統:一~九項之系統配設、安裝、測試,含本校所有建築物管路、線路、分配線箱、訊號電纜重新配設及各樓層辦公室分配線箱重新配設,概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及經濟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不另舉行施作說明會,廠商應親赴本校詳細察勘工作之實際情形並確實估價,事後不得有所推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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