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有效證明文件,需有電腦設備安裝業相關登記。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詳細請參考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交貨時間:得標廠商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4天(含)內,需將設備採購標的送達(監造單位指定地點)完成交貨並進行目視檢查且於目視檢查完成後才可進行安裝。
二、得標廠商在施工期間需配合本校現場負責人指示施作,施作內容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需求廠商須依規定辦理。另外,配合單位新建工程待工程完工,承商須將光纖主機相關設備架構依單位指定位置移設不得增加費用,相關管線設備請預先做好預留及規劃。
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得標廠商需提供3年免費保固服務。
四、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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