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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有效證明文件,需有電腦設備安裝業相關登記。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詳細請參考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投標時應檢附符合需求規格項目之設備型錄、說明書或證明文件(以中文為主,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如於型錄或說明書未有需求規範所列項目之規格內容,可附自行繕打之規格文件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方式佐證。規格文件必須用色筆逐逐步標示並載明型錄上符合規格之摘要內容及對應條號,以利審查。
(2) 得標廠商交貨時,須檢附出廠證明書,且採購標的應為2016年六月(含)以後出廠之全新品,若為國外產品須檢附海關進口證明以供驗收。
(3) 得標廠商驗收互動式螢幕(互動顯示器)時需附經濟部檢驗局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證書上需列明廠牌型號。
(4) 得標廠商履約契約提供及使用之軟體,均須為合法軟體,如有違反事情發生,得標廠商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5) 得標廠商安裝時,需將就有黑板設備,依學校規定拆移至指定位置。如有損壞需負責復原修繕。安裝後如有牆面汙損或油漆不均情況,廠商因負責該牆面整體粉刷,以維護採購品質。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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