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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龍南路315號忠貞國小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龍南路315號忠貞國小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丙級以上)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承攬工程手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讀所有招標文件,並應親自詳盡調查現場施工狀況與詳實估算各工項之數量,若有任何疑義應依採購法規定期限內提請校方解釋或修正,不得於開標後藉故質疑圖說而拒不簽約或為不合理之要求。
二、本工程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111年1月21日開工111年4月6日完工(1月31日~2月5日春節不計工期)
▓本工程定有分段履約期限:
a.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111年1月21日開工,111年3月31日前竣工。
①應完成工項及範圍包括:室內空間(包括辦公室及廁所)及室外走道等,包括粉刷油漆、門窗、走道外墻、天花板等所有裝修工項。
②辦公大樓行政設備(包含電腦、影印機、電話…等),需遷回辦公大樓並復原。
※竣工認定標準:
①辦公室、廁所及走道清潔完成 (完工範圍施工圍籬及施工架拆除、施工機具、材料及廢棄物清運),開學提供教職員辦公使用。
②辦公大樓行政設備遷回辦公大樓並可正常使用。
b.第2階段履約期限為開工起算70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三、履約保証金:新臺幣60萬元(最遲於開工日前30日繳納,履約期滿且驗收合格後退回)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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