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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起30工作天內完成設計工作,工程期間進行監造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不同類別廠商應其身份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請廠商分別依下列所屬類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屬「建築師事務所」者,請提供以下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建築師證書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2.屬「技師事務所」者,請提供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技師證書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3.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請提供: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技師證明影本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請填妥用印)
除上述資格外,需檢附1.投標廠商廠聲明書(正本,請確實填妥並用印、加註日期);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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