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b20029@jfe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70 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應為設立於桃園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室內裝修業。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相關登記或設立證明:
依據投標資格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第二次招標文件更動部分:(1)簡報時間調整為15分鐘,答詢時間調整為15分鐘。(2)補增加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
2.本案審查(簡報)時間訂在109年5月11日上午10:00,地點為二樓會議室。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