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lesc01@stu.zle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1200號(總務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負責人需簽名或蓋章)
(2)營業項目需具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應繳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若承攬工程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 3 級者,於審標時發現,不予決標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4.本案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案,俟全部補助款入庫後付款。
5.為配合幼兒園午休作息,中午12點至下午2點半請勿施工(午休)。
6.本工程為幼兒園廁所整修,各項衛浴設備之規格與安裝高度已標示於設計圖說中。特別提醒本案各項設施均須嚴格遵守教育部頒布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辦理,若設計圖說、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中仍有未盡事宜,一律以《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範為優先適用原則及最終驗收標準。請於投標前詳閱相關法規並妥為評估。
7.本案因應幼兒園上課需求與降低教學干擾,採分區分段施工,其分段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由「西側工區(2樓、3樓廁所)先行施作」,西側工區全部完工並經機關辦理局部驗收合格開放使用後,廠商始得啟動「東側工區(1樓、2樓廁所)」。
(2)本案不單獨限制西側與東側之個別施作天數,廠商得於總工期75日曆天內自行調配兩階段之施作時程。
(3)第一階段(西側)完工後,機關辦理局部驗收時若發現瑕疵或有需改善事項,機關下達之「限期改善期間」(依驗收改善指示辦理之天數),一律不計入本工程總工期 75 日曆天之內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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