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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福德路20號 總務處
開標地點
內壢國小 201研討室(桃園市中壢區福德路2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福德路20號 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工作,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擇一即可)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領標電子憑據證明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請依公司行號類別檢附證件)
1.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
(1)技師或建築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之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
(2)技師執業執照。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六)廠商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資格審查:112年3月8日 上午09時00分
廠商評審:112年3月8日 下午14時30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內壢國民小學 總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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