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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規定已無法做為證明文件,廠商應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E601010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會員證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特殊文件
7現場勘查證明書(需有校方用印)【廠商投標時須檢具現場勘查證明書(需有校方用印為準,校方統一於7/19上午10:00-10:30帶看現場;未及於統一時間帶看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再至本校總務處用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時須檢具現場勘查證明書(需有校方用印為準,校方統一於7/19上午10:00-10:30帶看現場;未及於統一時間帶看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再至總務處用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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